七(3)班宪法(草案)

七(3)班中央人民政府 官方

序言

因为上天的缘分,我们相识在一起。因为共同的压迫,我们战斗在一起。

三班是年级最优秀的班级之一,在日日如山的作业、久骂不止的跑操与令生灵涂炭的速耐等非正常活动与要求中,七年级全体同学苦不堪言。在已派出的代表在官方会议上提议部分通过但并未正式是实施之后,参照历史上的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张角黄巾起义、唐末黄巢起义、清末太平天国运动与义和团起义等历史上的多次农民起义,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政府将以强制措施开创并维护全班人民的奋斗结果,并争取将领土范围拓展至年级、校级乃至更高级别。

宪法是政府的根本大法。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全班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班级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班级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班同学、一切班级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壹部分 总则

第壹条:七(3)班是由王江林纳粹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法西斯主义班级。

法西斯主义制度是七(3)的根本制度。

王江林纳粹党领导是七(3)班特色法西斯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法西斯主义制度。

第贰条:七(3)班的一切权力属于同学们。

同学们行使班级权力的机关是全班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

同学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班级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叁条:七(3)班全班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班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班级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肆条:七(3)班人人平等。

班级和所有同学应一起抵制性别、民族、信仰、身体条件等各方面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对此类行为“0 容忍”。

严令禁止诱导、欺骗他人说出包含或谐音“”“”等词语并对此曲解的“称父”“称爷”“编族谱”等乱象行为。

第伍条:七(3)班实行依法治班,建设法西斯主义法治班级。

政府维护法西斯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班级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陆条: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和班级公共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有领地、桌椅等设施及花卉等植物、装饰物归公所有,禁止任何人进行破坏。

班级保护法西斯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班级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柒条:班级所有的警务与武装力量属于同学们。

警务力量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班和其他危害班级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法西斯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班级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政府应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班防力量。

第捌条:行政区划如下:

  1. 地方制度为行省制,总为行省-州-县区划。行省-州-县分别对应一至三级行政区
  2. 全班共设走廊行省、中央行省、阳台行省(因特殊原因被违法封堵,暂不可进入)三个行省
  3. 中央行省分四个州,自门向阳台为临门州台东州台西州远边州
  4. 各州以前后相邻两排四县为一郡;最后一排两县和为一郡
  5. 县是我班最小行政单位
  6. 全班共辖领土约 ,人口 人,是目前年级最小但最强的班级
  7. 阳台行省是我班尚未收复的固有领土,全班同学应致力于收复该地区

第贰部分 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第玖条:凡在七(3)班有过学习经历(含社团、走班、正常上课等)的人都是七(3)班公民。

七(3)班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班级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拾条:所有七(3)班公民享有如下权力:

  1. 生命权与人身安全、自由权、人格尊严及相关一切权利
  2. 财产权及相关一切权利
  3. 隐私权及相关一切权利
  4. (被)选举权、示威权(政治权利)
  5. 劳动与受教育权
  6. 适当的休息权
  7. 其它应有的权利

特别的,在批准的情况下,政府及相关机关可以合法剥夺或限制以上权利。

第拾壹条:所有七(3)班公民应履行如下义务:

  1. 维护班级统一、宪法等法律及班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加入兵部、刑部、见义勇为)
  2.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保守班级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依法纳税
  4. 在不干涉他人合法权利、公共利益等条件下行使权利
  5. 其余应履行义务

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政府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叁部分 班级机构

第壹节 全班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

第拾贰条:七(3)班学生会是最高班级权力机关。它的职权如下: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班级机构的和其他的任何法律
  4. 选举七(3)班班长、副班长
  5. 根据七(3)班班长的提名,决定中央三省和地方三行省省长的认命
  6. 审查和批准班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 审查和批准班级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8. 改变或者撤销政府及以往会议上一切不适当的决定
  9. 批准行省级行政区的建置
  10.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1. 应当由最高班级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拾叁条:宪法的修改和新法律的设立,应取得 的多数方可通过。其余提案和已有法律的修改,应取得 以上的多数方可通过。

第拾肆条:学生会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第拾伍条:学生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中央人民政府及下属各部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贰节 七(3)班班长、副班长及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拾陆条:班长、副班长及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由学生会选出。他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拥有被选举的政治权利并不曾被剥夺
  2.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到人民拥戴和学生会推举

第拾柒条:班长享有如下权利:公布法律,任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班级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以最高元首身份全权代表七(3)班进行一切外交活动。

第拾捌条:副班长应协助班长工作。在得到班长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代行班长的部分职权。

第拾玖条:班长缺位时由副班长代理班长一职。若二者皆缺席则有学生会正副主席来代理。

第叁节 中央人民政府

第贰拾条:中央人民政府是班级最高行政机关。

第贰拾壹条:中央人民政府目前组织架构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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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TD;
中央人民政府-->中书省;
中央人民政府-->门下省;
中央人民政府-->尚书省;
尚书省-->吏部;
尚书省-->户部;
尚书省-->礼部;
尚书省-->兵部;
尚书省-->刑部;
尚书省-->工部;
吏部-->御史台;
兵部-->枢密院;

其中,中书省负责起草政令;门下省负责审核,由中央政府进行复审。部分文件需在复审前交由学生会二审。复审后交由尚书省终审。尚书省终审合格后分派给六部及下属部门执行。在任何一个环节不通过均可以直接交给中书省修改,但不予通过需给出修改意见和理由。每一步均应加盖部门公章。

第贰拾贰条:中央人民政府目前各机构职权如表:

部门名称 职权
中书省 起草政令
门下省 初审政令
尚书省 终审政令并交由六部执行
吏部 管理人事与官员问题,主持科举考试
户部 管理户籍与财政
礼部 处理外交和班内礼仪问题,协助工部管理班级卫生状况;与工部协同管理科技与生态事业
兵部 统领全班武装力量;必要时协助刑部处理案件
刑部 对违法犯罪行为提出诉讼并进行处置
工部 美化班级环境与卫生状况;运输各类物资;与礼部协同管理科技与生态事业
枢密院 掌控最高军事调度权利
御史台 对官员实施监察,并向吏部和刑部提起廉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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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七(3)班宪法(草案)
  • 作者: 七(3)班中央人民政府
  • 创建于 : 2025-05-24 11:17:58
  • 更新于 : 2025-05-31 10:01:21
  • 链接: https://www.leo2011.eu.org/2025/05/24/七(3)班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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